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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作者:时间:2019-04-10点击数: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l2号),为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平顶山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本科(含高中起点、专科起点)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实施办法》各项条件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第四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完成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系统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语成绩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参加平顶山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考试、全国大学日语四级(CJT4)或六级(CJT6)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三)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合格及以上。

(四)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累计不超过5门,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累计不超过3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者。

(二) 未在修业年限内正常毕业者,或经审核不能毕业者。

(三) 学习期间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给予处分者。

(四) 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在本单位犯有错误而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拘留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毕业前,可自愿报名参加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事宜按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的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  对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及时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以及其它相关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通过初审的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资格审查材料复核后,提交平顶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的学士学位证书必须予以电子注册登记。内容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学制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发证日期等。

第十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择优推荐,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

 

 

平顶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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